為查核112學年度具外國國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者,其是否曾在臺設有戶籍事

一、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具外國國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並符合海外連續居留年限及未具僑生身分等條件,始得依據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二、 為查核依據上開規定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是否曾在臺設有戶籍,請依下列期程函報學生資料表:
   (一)112年8月31日前:112學年度第1學期錄取之新生。
   (二)113年1月31日前:112學年度第2學期錄取之新生。
三、 請依限函送「112學年度錄取具外國國籍兼具我國國籍之外國學生資料表」報本部查核,逾期不受理;如未錄取上開學生則免報。
四、 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7條之1規定,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五、 請確實審查上開學生之申請案件,核對其簽名同意之個人聲明書或切結書;是項文件應敘明日後如經查證曾在臺設有戶籍,所獲入學許可應予撤銷。
六、 檢附「112學年度錄取具外國國籍兼具我國國籍之外國學生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