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離駐暨延駐審查

廠商離駐審查/

(一).申請資格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進駐廠商均可向本中心提出離駐申請: 
1.進駐時間完成。
2.廠商營運成長迅速、技術研發成熟或產品已正式量產。
3.廠商本身經營之考量。
4.創新育成中心推動委員會之決議。


(二).申請時間
進駐廠商最遲必須於離駐日期之前九十日提出申請,以便安排相關審查之後續事宜。


(三).審查應備文件
1.進駐廠商創新育成合約書。 
2.離駐申請備忘錄。
3.進駐期間考評記錄。


(四).審查要點
1.由本中心推動委員會進行會議或書面審查,並得視需求請進駐廠商代表列席簡報說明。
2.本中心於接到該廠商離駐申請備忘錄起擇期進行本中心推動委員會審查並通知結果。
3.經審查通過之進駐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搬離培育區並將場所恢復原狀,進駐廠商於離駐時,應完成歸還基本設備手續、結清所有費用。
4.進駐廠商必須在離駐結案報告書及同意書上簽章。


(五).提前離駐要點 
進駐廠商若有下列情事,本中心得經由創新育成中心推動委員會決議提前與其終止合約並限期三十日內搬遷:
1.應繳空間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三個月未結清。
2.廠商或進駐人員涉及違法情事,經調查屬實。
3.營業項目明顯與申請進駐項目不符。
4.違反雙方所訂合約規範。
5.其他重要事項。


廠商延駐審查/

(一).申請資格
本中心進駐廠商凡符合進駐合約規定,可提出延長進駐申請。


(二).申請時間 
進駐廠商最遲必須於進駐時間屆滿之前六十日提出申請,以便安排相關審查之後續事宜。


(三).延長進駐期限  
延駐一次以一年為限。


(四).審查應備文件
1.進駐廠商創新育成合約書。
2.延長進駐申請備忘錄。
3.進駐期間考評記錄。


(五).審查要點  
由本中心推動委員會進行會議或書面審查,並得視需求請進駐廠商代表列席簡報說明: 
1.本中心於接到該廠商延長進駐申請備忘錄起擇期進行本中心推動委員會審查並通知結果。
2.經審查通過之進駐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與本中心辦理延長進駐之相關簽約事宜。
3.進駐廠商必須遵守本校及本育成中心之相關條約修訂規定。


(六).進駐廠商於延長進駐期間若有下列情事,本中心得經由推動委員會決議提前與其終止合約並限期三十日內搬遷: 
1.應繳空間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三個月未結清。
2.廠商或進駐人員涉及違法情事,經調查屬實。
3.營業項目明顯與申請進駐項目不符。
4.違反雙方所簽合約。
5.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