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為查核109學年度具外國國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者,其是否曾在臺設有戶籍事,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具外國國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並符合海外連續居留年限及未具僑生身分等條件,始得依據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二、 為查核依據上開規定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是否曾在臺設有戶籍,請依下列期程函報學生資料表:
(一)109年8月15日前:109學年度第1學期錄取之新生。
(二)110年1月15日前:109學年度第2學期錄取之新生。
三、 請依限函送「109學年度錄取具外國國籍兼具我國國籍之外國學生資料表」報本部查核,逾期不受理;如未錄取上開學生則免報。
四、 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7條之1規定,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五、 請確實審查上開學生之申請案件,核對其簽名同意之個人聲明書或切結書;是項文件應敘明日後如經查證曾在臺設有戶籍,所獲入學許可應予撤銷。 六、 檢附「109學年度錄取具外國國籍兼具我國國籍之外國學生資料表」。
主 旨: 請協助勞動部宣導辦理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採電子公文方式送達工作許可函,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一、 依勞動部本(109)年4月23日勞動發事字第1090506655號函辦理。
二、 為提供有感之政府智慧服務,並使僑外生工作許可函取得更為即時,勞動部自本年1月1日起推動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工作許可函之新措施,只要僑外生於申請工作許可時約定「同意」領取電子公文,於申請案件經該部許可後,即可逕至該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領取並列印工作許可函,既方便又快速。
三、 惟經該部統計,電子送達措施實施至本年3月31日止,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使用電子送達方式領取工作許可函之比率僅30%,大多數學校未達50%。為進一步提升使用率,請協助宣導僑外生使用電子送達措施,除免除郵寄之在途期間限制,讓學生可即時取得工作許可外,並減少郵寄到校後再通知學生前來領取之行政作業。又使用電子送達者另提供「行動可攜許可資訊」之加值服務,即僑外生得隨時以行動裝置登入「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經驗證後啟用行動裝置檢視功能,可供雇主即時驗證及檢視工作許可相關資料。該部已提供相關措施中、英文版問答集公告於「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供參。
四、 本案相關事宜請逕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張又仁先生(電話:02-238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