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公告有關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相關事宜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下稱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分別符合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復依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推廣教育每1學分,至少應修讀18小時,學校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

二、按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規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18小時為1學分,實務上各校係以一學期18週完成學分課程,先予敘明。

三、邇來本部接獲多所學校接受國防部所轄營區委託辦理推廣教育英文學分班課程,擬採短期密集方式辦理(例如2學分36小時課程於6週或9週完成),與大學法及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不符。

四、考量語言能力之提升需長期培養,非短期即可達成,且學分班發給學分證明後,涉及入學正規學制考試資格或學分抵免之用途,應維持一定之教學品質。

五、綜上,如受委託以學分班方式辦理英文課程,應符合大學法及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不得採短期密集方式授課,並應落實學員出勤管理及成績評量等相關規定;如以非學分班方式辦理者,本部尊重學校授課期程之規劃。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