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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員相關法規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調查是否曾在臺設有戶籍

主 旨: 為查核109學年度具外國國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者,其是否曾在臺設有戶籍事,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具外國國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並符合海外連續居留年限及未具僑生身分等條件,始得依據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二、 為查核依據上開規定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是否曾在臺設有戶籍,請依下列期程函報學生資料表:

(一)109年8月15日前:109學年度第1學期錄取之新生。

(二)110年1月15日前:109學年度第2學期錄取之新生。

三、 請依限函送「109學年度錄取具外國國籍兼具我國國籍之外國學生資料表」報本部查核,逾期不受理;如未錄取上開學生則免報。

四、 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7條之1規定,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五、 請確實審查上開學生之申請案件,核對其簽名同意之個人聲明書或切結書;是項文件應敘明日後如經查證曾在臺設有戶籍,所獲入學許可應予撤銷。 六、 檢附「109學年度錄取具外國國籍兼具我國國籍之外國學生資料表」。

勞動部宣導辦理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採電子公文方式送達工作許可函 公告

主 旨: 請協助勞動部宣導辦理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採電子公文方式送達工作許可函,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一、 依勞動部本(109)年4月23日勞動發事字第1090506655號函辦理。

二、 為提供有感之政府智慧服務,並使僑外生工作許可函取得更為即時,勞動部自本年1月1日起推動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工作許可函之新措施,只要僑外生於申請工作許可時約定「同意」領取電子公文,於申請案件經該部許可後,即可逕至該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領取並列印工作許可函,既方便又快速。

三、 惟經該部統計,電子送達措施實施至本年3月31日止,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使用電子送達方式領取工作許可函之比率僅30%,大多數學校未達50%。為進一步提升使用率,請協助宣導僑外生使用電子送達措施,除免除郵寄之在途期間限制,讓學生可即時取得工作許可外,並減少郵寄到校後再通知學生前來領取之行政作業。又使用電子送達者另提供「行動可攜許可資訊」之加值服務,即僑外生得隨時以行動裝置登入「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經驗證後啟用行動裝置檢視功能,可供雇主即時驗證及檢視工作許可相關資料。該部已提供相關措施中、英文版問答集公告於「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供參。

四、 本案相關事宜請逕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張又仁先生(電話:02-238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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